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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良心
法律总是滞后的。因为法律是对已经发生的规律的提炼和总结。
我以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方面,也仅仅只是一个方面而已。执法者是否能够担当才是决定司法公正的根本。
法律的执行不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对法律条文所承载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和运用。
横看成岭侧成峰。原则总会突破,只要有人想突破,借口总能找到,人们总会为自己的做法找到借口。
一个有担当的司法者,可以从纷繁复杂的条文或者法理中选择一个最切合事实的,则可以定纷止争。
相反,如果选择一个牵强附会的条文或者法理,则会成为纠纷激化的起因,不仅于事无补,反而是火上浇油。
一个严谨的法律推理,却是由感性的内心所决定。这就是一个人的司法良心。
忠于别人,则可能会背叛。忠于自己,则无法背叛。司法良心,体现的是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和自我认知。一个人的司法良心可能仅仅决定了一些个案的公正、公平。而这个职业群体的司法良心决定着整个司法的公正、公平。
杨全玉律师
——来自中国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