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学上说,取保候审制度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的,而治安拘留却是行政处罚之中最常见的几种之一,从他们的种属关系上我们可以判断两者并没有交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的保释制度应该是不能适用到行政处罚中去的。
但是,出于司法实践的便利,再加之治安拘留具有一定是处罚性,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可以不经过法院便行使居留权,那么,从限制公权力过分侵犯私权的角度上看,治安拘留也需要受到保释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当然地,被拘留人除了申请取保候审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权益,这是毋庸置疑的。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在拘留决定生效后,根据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被裁决拘留人或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要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