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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享受的特殊带薪休假
编辑:lxq0027 | 时间:2016-03-04 | 浏览:7170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中国律师服务网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而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越发注重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生理结构的差异,劳动法根据实质平等的原则照顾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女性职工性对于男性职工而言,意味着将享受更多的带薪休假权利。

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的职责。

      此前,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休假规定包括了经期、产期、哺乳期四个方面。

根据《劳动法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分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产假

女职工难缠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法关于哺乳时间的规定如下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在传统四期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性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孕期特别的规定,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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