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接受处理程序
(一)提交整改资料
被查单位按《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提交相关的证据。被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应资料的要求如下:
存在问题
应提交的资料
招用员工30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台帐或合同备案签收表(须有劳动站盖章或员工签名)
境外人员未办在深就业手续
境外人员就业证或办理境外人员就业证交费发票
工资未达最低标准
整改报告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正班及加班工资)公告副本
超过法定加班加点时间
整改报告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工时制度公告副本
拖欠员工工资
整改报告书、已发放所欠薪金的凭证(员工签收的工资表或银行转帐凭证)
收取报名费或押金
有员工签名的退还押金或报名费的凭证
招用童工
送童工返乡证明、发放童工工资证明
厂规未经劳动部门审批
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后的规章制度
注: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交以上材料时请把公章带上
(二)接受处罚告知
我局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发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被查单位签收。
(三)陈述申辩
被查单位应在收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此权利。
(四)听证
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及以上罚款),我局发出《听证告知书》。被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由我局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被查单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五)接受处罚决定
我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向被查单位发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由被查单位在《劳动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被查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劳动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政诉讼。
(七)执行处罚决定
1.主动缴交罚款。
(1)单位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缴款,如转帐,应在“银行进帐单”上填写“劳动局”;
(2)缴款后持“财政局行政罚没缴款单”(或持转帐凭证)罚款收据”;
(3)开取收据后,应将第四联交到劳动局检查大队随档结束。
2.强制执行。对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