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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078   发布时间:11-07/15:24
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约定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竟业限制是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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