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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爆炸
发布者:relax313   浏览量:8229   发布时间:11-08/15:13
  当前社会转轨期,诉讼纠纷激增,法院如何应对诉讼“爆炸”新局面?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将扮演怎样的重要角色?

  诉讼激增,法官喊累

  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大会作报告时透露的两组数字引发社会普遍关注: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突破1万件。

  据悉,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同比增长8.25%。这些不同寻常的数字,把法院当前面临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严峻态势摆到桌面上。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张雯用“诉讼爆炸”,来形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长期以来形成的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等问题仍然突出。”

  “当前社会纠纷呈现出特殊性、复杂性,加之立法的不成熟和滞后,调解能够克服法条主义固有缺陷,并提升法律的实用主义和能动性功能。”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说,“在此情况下,注重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和选择。”

  调解优先,与时俱进

  “以和为贵”、“息讼止争”,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熏染,调解解决纠纷历来是重要方式。在社会矛盾增加的新时期,调解也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司法中。然而,调解是否属于审判方式?如何看待调解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和地位,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强调“重判轻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出,总结近年来审判工作实践,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法院工作原则,以实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原则的与时俱进。

  王胜俊以“三高”为概括,进一步阐释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内涵: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集中体现。

  法学专家指出,通过调解,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也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从而实现诉讼效益提高和社会效果良好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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