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行政诉讼中与这些利害关系人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包括人民法院,而参加人的概念更为广阔,里面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因此里面也涉及到“回避”制度。
当事人是指与此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则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将后果归结于被代理人,这种制度与民法中代理制度极为相似。
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具有行政诉讼权利),但原告很可能在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导致其失去诉讼能力,此时便涉及到原告资格的转移,此时其近亲属为法定的授权人法人等组织中置式,由起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
大部分情况下被告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但是经过复议的被告即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两者,如果是受委托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则被告为委托的行政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存在第三人与被诉案件有利益关系的非原告、被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