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有关的事实。因此行政诉讼参与人要负有举证义务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法院进行认证,以及过程中为了采取相应的证据由法庭进行调取和保全证据的行为。
在举证过程中,可以认为被告方负有更大的义务,如果被告方(即行政主体)没有办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即无效,而对行政相对人则无这一要求。举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己方行为合法或者证明对方行为不合法,因此从被告方和诉讼方来看,举证需要包含以下几类。
(行政主体)
1.证明其为行政主体的证据
2.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证据
4.有关使用法律规范的证据
(原告)
1.行政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2.起诉符合法定事实
3.申请被告作为的事实
4.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此外,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这一环节必须质证充分,因为这涉及到之后判断证据时的认定。
质证过后的认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照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当庭或者听后确认其效力的活动。
因为行政相对人较行政主体来说举证更为困难,并且有些证据的获取不能直接获得,因此可以求助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取,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