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依据法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活动,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相对人只能向有行政复议权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领导或知道关系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直接的上级主管机关。
行政行为是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附带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其所做行为的一种在审核,不同于行政诉讼。因此它具有一级复议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一次复议并做出裁决即终结,行政相对人不得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此外行政复议行为应该公开便民,并且在行政复议期间原来的行政行为的执行并不停止,这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便推定为有效规则。但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应该停止的或经申请人申请被复议机关认可的可以停止。
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被要求复议,例如行政处分或者其他认识处理决定以及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行为都不可被要求行政复议。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可行政诉讼。